2007年12月26日。在国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台办法规局张万明副局长发布大陆有关仲裁机构增聘台湾仲裁员的基本情况
张万明说:根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自1998年至今,大陆已有16家仲裁机构聘请了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目前,这16家仲裁委员会共聘任台湾仲裁员48名,据不完全统计,受理涉台案件一千多件,主要涉及房地产、建筑、投资、贸易等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和类型呈逐年增加之势。
大陆仲裁机构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对于促进涉台仲裁工作,保护台胞权益,提升投资环境,推动两岸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两岸工商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欢迎。
2005年、2006年举办的两岸民间菁英论坛、国共保护台商合法权益工作会谈,均就逐步增加吸纳台湾仲裁员的仲裁机构的数量、增加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和开展两岸仲裁交流达成了共识。
为满足两岸日益扩大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的需要,目前国内又有天津等地的21家仲裁委员会拟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我们衷心希望并且相信,大陆更多的仲裁机构聘请更多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必将对促进两岸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保障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产生更大的积极作用。
谈到台湾居民担任大陆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时,张万明说,仲裁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专业性工作,所以自然对仲裁员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规定的要求,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否聘任。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选任仲裁员,其中有几项条件必须符合,当然这些条件符合之一即可,不是同时符合。此外,各仲裁委在《仲裁法》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还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条件,详情可以登陆他们的网站查询。
仲裁委员会按照程序自主开展聘请台湾仲裁员的工作,并对外正式公布仲裁员的名单。大陆仲裁机构已聘请的台湾仲裁员,都是熟悉两岸经贸法律事务,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如知名律师、会计师、法学教授等。
当然在纠纷发生后,是否请仲裁员参与仲裁,主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选择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了解,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台湾仲裁员实际参与了办案,而且效果良好,受到业界的肯定。
关于对台征聘仲裁员后,下一步对于加强对台仲裁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和举措,张万明说,实际上大陆方面增加仲裁机构并增加涉台仲裁员的数量,这本身是对涉台仲裁的一个重要举措。当然,除此之外,我们准备考虑采取的措施:第一,进一步加强对涉台仲裁的宣传,要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和办法对涉台仲裁进行宣传、介绍,让当事人真正了解仲裁、相信仲裁并愿意选择仲裁。
第二,我们要向台商介绍和推介仲裁的标准条款,要进一步明确,按照《仲裁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在合同中订立的合同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这种仲裁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仲裁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第三,我们还鼓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强对仲裁员,当然也包括台湾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两岸仲裁界的交流与合作。
张万明最后说,根据1998年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决议》,“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予以认可,需要执行的,予以执行。”有一个例子,2004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可和执行了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作出的一个涉及两岸债权债务的裁决,效果很好。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另外,据了解,按照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台湾地区得到执行和认可,而且目前已经有多起大陆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台湾已经得到了认可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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