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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香港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中出具无刑事犯罪纪录证明问题的通知(2009.05.31)

日期:2009-06-05 11:01 来源:卫生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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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8年12月29日我部公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第七款,以及2009年4月15日发布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第四条第九款中,均要求申请者提供“无刑事犯罪纪录的证明”。

  鉴于内地与香港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差异,为做好两地的衔接工作,同时便于香港申请者及内地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操作实施,经与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协商,香港申请者可以出具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公证的声明,作为“无刑事犯罪纪录的证明”(样本附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的详情及公证人名单可登录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网站(www.caao.org.hk)查询。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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