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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1990.07.02)

日期:2005-07-07 16:56 来源: 作者:qx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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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劳险字<199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到一九八九年底,全国已有2200个市县实行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占市县总数的93%,另外有近1000个市县实行了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别是在当前治理整顿还面临一些困难的时候,无论是退休职工多的企业,还是停产半停产企业,凡是参加了统筹的离退休职工不受企业经济困难的影响,都能按规定如数领到离退休费。这对于保障离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各地正在逐步扩大统筹范围,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水平。福建省劳动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认为,这个办法对于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老有所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将这个通知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参考。

               一九九0年七月二日

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8)25号文印发的《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8)69号文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凡在闽的外国、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合资、合作(含与全民、集体、私营等不同经济成份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中的全部中方职工均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请,签订招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金收缴合同”,并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预缴一千元至一万元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四、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时(包括合同期满歇业,或宣告破产),必须按规定缴清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否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有权通过银行强制扣缴,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职工工资收入在国家征收个人调节税标准以上部分,免缴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也不计入退休金计发基数),职工个人(包括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每月由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如企业同意,也可由企业缴纳。
  全民所有制企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标准调整时,外商投资企业的缴纳标准也相应调整。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原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的,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有关待遇办理;其他职工均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待遇办理。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的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计算退休费标准时,按其原在全民单位工作年限乘以其原在全民单位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加上其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年限乘以其在外商投资企业最后五年月平均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工资之和,减去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和粮价补贴除以其连续工龄作为退休费基数,其计算工式为:
  退休费基数=〔(原在全民单位工作年限×最后一个月标准工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年限×最后五年月平均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工资-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和粮价补贴)〕÷连续工龄。

  八、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退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除责令补交差额和利息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九、户粮关系在农村或省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合同期满被辞退的,其所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在扣除管理费后,一次性发给个人。

  十、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改按国家新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劳动局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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